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钱江杯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张建华
91330104662322199G
2012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福建省 湖北省更多(7)
浙江省杭州市创智绿谷发展中心1幢503室
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工程监理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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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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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2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000240422895855233
新标准
330000240422895855233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2024-04-22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330000231026889394752
新标准
330000231026889394752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2023-10-26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330000211222816740413
新标准
330000211222816740413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2021-12-22
2099-12-31
省建设厅
4
浙建许字第330000190118902276883号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关于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核准)事项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19-02-02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
330104190116002252214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关于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01-16
2099-12-31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330000191219316812677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机电安装工程乙级
2019-12-20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
330122161708255007607
旧标准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8
330000200116417531314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电力工程乙级
2020-01-17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9
330122161708185007847
旧标准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10
330185981708305014338
旧标准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1)浙0102民初925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30107
一、原告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Z某某2020年4月工资8602元; 二、原告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Z某某经济补偿金21505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Z某某其余请求。 如果原告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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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2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018)浙0104民催20号
申请人
-
5500
一、宣告出票行杭州联合银行四季青支行,出票人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票面金额5500.0元,票号为0010004123862902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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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3
其他
(2016)浙0104执580号
申请人
-
--
终结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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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3
4
合同纠纷
(2015)杭江民初字第778号
原告
原告:
杭州福正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68695
一、被告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福正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人民币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福正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协议(二)项下的监理服务费人民币524780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93915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8日,此后以尚欠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协议(二)项下监理服务费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杭州福正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18元,由被告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至本院;被告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公告费人民币5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杭州福正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1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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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6
5
合同纠纷
(2015)杭江民初字第778号
原告
原告:
杭州福正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68695
一、被告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福正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人民币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福正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协议(二)项下的监理服务费人民币524780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93915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8日,此后以尚欠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协议(二)项下监理服务费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杭州福正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18元,由被告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至本院;被告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公告费人民币5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杭州福正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1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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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6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5-11-1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5-05-3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1)浙0102民初925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2-05-07
2
劳动争议
(2021)浙0102民初925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12-14
3
劳动争议
(2021)浙01民终3859号
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