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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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欠税 | -- | --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 2024-01-19 | -- | |
2 | 2023年3月(申报缴纳期)未按期申报 | 责令限期改正 | --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 | 2023-03-23 | 珠斗税一分局限改20233012号 | |
3 | 2023年03月(申报缴纳期)未按期申报 | 责令限期改正 | --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 2023-03-23 | 珠香税一分局限改202310304号 | |
4 | 2023年02月(申报缴纳期)未按期申报 | 责令限期改正 | --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 2023-02-21 | 珠香税一分局限改20237866号 | |
5 | 2023年2月(申报缴纳期)未按期申报 | 责令限期改正 | --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 | 2023-02-21 | 珠斗税一分局限改20232015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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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345042876 | -- |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 -- | -- |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
2 | 南经国税许准字〔2017〕第923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 |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股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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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桂0102民初304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D某某,广西聚亿匠劳务有限公司 | 48585 | 1、被告D某某向原告H某某支付劳务报酬48585元;
2、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82.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244元,被告D某某负担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12-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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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8)桂0102民初304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西聚亿匠劳务有限公司,D某某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18-07-13 | |
2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8)桂0102民初304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西聚亿匠劳务有限公司,D某某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