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泰山杯华东民营企业
庞遵超
91371122771020608G
5000万元人民币
重庆 湖北省 广东省更多(6)
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经济开发区城阳北路899号
瀚森园林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展开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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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87

    供应商 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3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

    中标 118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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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3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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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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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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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2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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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2年10月25日,当事人瀚森园林有限公司在历城区响泉街与坝王路交叉口建设M地块北区-5、-6、-7园林景观及室外综合管线工程,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未能及时清运的,未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等防尘措施;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未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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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20000元
20000
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12-07
--
2
对施工工地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
其他
罚款
20000
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11-21
济历城综执处字〔2022〕第16199号
3
2022年6月7日瀚森园林有限公司在莒县沭东综合体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工地大气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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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
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07-14
莒综执罚决字〔2022〕27030号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D237040980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延续建筑工程贰级,公路工程贰级,水利水电工程贰级,电力工程贰级,市政公用工程贰级。
2024-04-16
2029-04-16
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
(鲁)JZ安许证字﹝2018﹞110962
新标准
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情况的公示
建筑施工
2023-01-24
2026-01-24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日清收运319083001
新标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延续
2022-08-30
2025-08-29
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裁判文书 2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1122执2005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3)鲁1122执20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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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2
--
(2023)鲁1423财保13号之一
被申请人
-
120000
冻结被申请人瀚森园林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五莲县支行账号2033××××0156的存款120000元,期限一年,自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0日。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乐陵市圆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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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3
--
(2022)鲁1122民初7204号
原告
原告:
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542882.12
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7542882.12元及利息(以7542882.12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日),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欠付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5242元,减半收取计32621元(原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已减半预交),原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负担392元,由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229元。含财产保全费及案件受理费在内,义务人须直接支付至瀚森园林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莒县支行的账户1616********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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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4
劳务合同纠纷
(2023)鲁1122民初139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瀚森园林有限公司,日照市亮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
--
本案按Y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2023-03-23
5
合同纠纷
(2022)鲁1122民初4603号
原告
原告:
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26943795.15
一、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6712657.15元(39974288.13元×85%-7265487.76元)及利息(以26712657.15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日);二、驳回原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费10000元[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在(2021)鲁1122民初6068号案件中预缴50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在(2021)鲁1122民初6134号案件中预缴5000元],由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21138元[原告于2021年9月20日在(2021)鲁1122民初6068号案件中预缴46214元,于2022年10月15日在(2021)鲁1122民初6134号案件中预缴81141元,在本案中补缴93783元],由原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负担45775元,由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5363元。含财产保全费及案件受理费在内,义务人须直接支付至瀚森园林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莒县支行的账户1616020309********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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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6
承揽合同纠纷
(2022)鲁11民终1933号
被上诉人
-
50000
一、撤销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22)鲁1122民初511号民事判决; 二、瀚森园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稻田画工程款4.5万元; 三、瀚森园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自一审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四、驳回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对瀚森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对山东土地集团(莒县)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评估费5000元,由瀚森园林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已减半预缴),由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负担625元,瀚森园林有限公司负担6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65元(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已预缴),由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负担932.5元,瀚森园林有限公司负担932.5元,上述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57.5元,由瀚森园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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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2
7
合同纠纷
(2022)鲁0791民初2227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潍坊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潍坊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7元,减半收取计1684元,保全费1287元,由原告潍坊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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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8
8
合同纠纷
(2022)鲁0791民初2227号
被申请人
-
153371.2
冻结被申请人瀚森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371.2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标的类型限于被申请人的现金、银行存款账户、非上市公司股权、自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机器设备)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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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9
合同纠纷
(2022)鲁11民终1142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莒县人民法院(2021)鲁1122民初61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莒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34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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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10
承揽合同纠纷
(2022)鲁1122民初511号
被告
原告:
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
被告:
瀚森园林有限公司,山东土地集团(莒县)有限公司
49020
一、被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稻田画工程款19400元;二、驳回原告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评估费5000元,由瀚森园林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已减半预缴),由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负担1030元,瀚森园林有限公司负担220元。综上,连同评估费、诉讼费在内,瀚森园林共应支付原告24620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至丰县五彩黑米种植推广中心在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欢口支行账号为3203********的账户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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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开庭公告 3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2024-05-11
2
--
--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2024-03-13
3
--
--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2024-02-22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鲁1122民初6847号
原告
原告:
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莒县人民法院
2023-10-1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0826民初7438号
被告
原告:
淮安景春草坪有限公司
被告:
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涟水县人民法院
2023-09-04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日照市云知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2023-07-03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鲁1122民初7204号
原告
原告:
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莒县人民法院
2023-04-10
8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
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莒县人民法院
2022-11-10
9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
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莒县人民法院
2022-10-26
10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日照运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莒县人民法院
2022-09-2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