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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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520100745737728P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2003-04-18 | 2099-12-31 |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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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0)黔0115民初7865号 | 被告 | 原告: 廖文婕 被告: 普诚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H某某,C某某 | -- | 一、2019年8月19日《普诚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原告L某某转让19.9%股权予被告H某某)不成立;
二、被告普诚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依据《普诚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原告L某某转让19.9%股权予被告H某某)、《普诚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的转让原告L某某19.9%股权予被告H某某的股权变更登记,被告H某某予以配合;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1-08-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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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决议纠纷 | (2020)黔0115民初786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普诚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H某某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