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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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冀10民辖终59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2-07-2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冀1081民初6936号 | 原告 | 原告: 廊坊云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114000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云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4000元;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廊坊云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1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付清之日)。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被告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02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1081民初235号 | 原告 | 原告: 廊坊云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霸州市杨芬港镇彬云五金加工厂,J某某 | 241588 | 一、被告J某某、霸州市杨芬港镇彬云五金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廊坊云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1588元;
二、被告J某某、霸州市杨芬港镇彬云五金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廊坊云途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24158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2462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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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冀1081民初5759号 | 原告 | 原告: 廊坊云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