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朱卫
91320509MA1URCR08R
1000万元人民币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路1866、186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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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4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1

被执行人 4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75829
(2024)苏0506执恢396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2
89965
(2024)苏0582执4617号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4-05-22
3
426956
(2024)苏0506执恢363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4-05-13
4
341151
(2024)苏0582执3300号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4-04-18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苏0506执557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2)苏0506民初9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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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7
2
其他
(2022)苏0506民初6809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华业新能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佳源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423133.22
一、被告苏州市佳源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华业新能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23133.22元及该款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23元,由被告苏州市佳源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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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4
3
合同纠纷
(2022)苏05民终7854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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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5
4
承揽合同纠纷
(2022)苏0582民初524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35481.18
一、被告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5481.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5481.1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5元、保全费1580元,合计2815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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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5
合同纠纷
(2022)苏0582民初2849号
被告
原告:
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21093.48
一、被告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611093.48元及利息(以611093.4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江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 三、被告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3720元,合计8785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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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6
合同纠纷
(2022)苏0582民初3265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本案按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2022-03-11
7
合同纠纷
(2022)苏0582民初918号
被告
原告:
张家港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90935.68
一、被告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90935.68元及利息(以790935.6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5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625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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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8
合同纠纷
(2021)苏0582民初16008号
被告
原告:
苏州保时洁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苏州保时洁物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保全费358元,合计68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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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9
承揽合同纠纷
(2021)苏0591民初17333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喜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佳源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本案按苏州喜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2-01-10
10
其他
(2021)苏0506民初11908号之一
被告
原告:
苏州双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佳源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2021-12-20

开庭公告 4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苏0582民初11428号
其他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3-09-13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苏0582民初11428号
被告
原告:
欣叶安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3-08-1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0506民初2283号
被告
原告:
富晟沃博克斯新能源汽车充电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3-04-2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0506民初2283号
被告
原告:
富晟沃博克斯新能源汽车充电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3-04-2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0506民初2283号
被告
原告:
富晟沃博克斯新能源汽车充电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佳源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桂芳园实业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3-04-06
6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2)苏0582民初16065号
第三人
原告:
安徽欣叶安康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Y某某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3-02-01
7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2)苏0582民初16065号
第三人
原告:
安徽欣叶安康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Y某某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3-02-01
8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2)苏0582民初16065号
第三人
原告:
安徽欣叶安康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Y某某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3-02-01
9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22)苏0509民初12651号
被告
原告:
苏州易豪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桂芳园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3-01-09
10
服务合同纠纷
(2022)苏0506民初9635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
苏州市佳源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博锋致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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