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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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128154218648946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延续 | 2024-01-27 | 2027-01-26 | 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 | 91120112663071264J | 营业执照 | 天津鸿威盛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 | 2007-06-22 | 2037-06-21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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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津0112执163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8)津0112执163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3-21 |
2 | 其他 | (2018)津0112执异172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津0112执16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宝钢克拉玛依钢管有限公司所有的辽宁广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YSK-210A管体车丝机一台。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毁损、灭失,并停止办理上述机械的一切过户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8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止)。2018年9月27日,异议人宝钢克拉玛依钢管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2执1636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涉案机械的行为并无不妥,现异议人宝钢克拉玛依钢管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宝钢克拉玛依钢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8-09-29 |
3 | 合同纠纷 | (2018)津02民终400号 | 被上诉人 | - | 1059556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36元,由上诉人宝钢克拉玛依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3-06 |
4 | 合同纠纷 | (2017)津0112民初9797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鸿威盛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宝钢克拉玛依钢管有限公司 | 1059510 | 被告宝钢克拉玛依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鸿威盛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05951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 ...更多 | 2017-11-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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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津02民终400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2-06 | |
2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鸿威盛莱石油管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宝钢克拉玛依钢管有限公司,华油一机(河北)油井管有限公司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17-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