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孟军亭
91411000712699622D
300万元人民币
-
许昌市八一东路888号祥瑞小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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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5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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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八一路与八龙路交叉口东北角“瑞祥小区”和建安大道与魏文路交叉口东北角“帕拉迪奥小区”内承建的“供暖计量节能改造”项目施工材料采取(合同金额1096080元)未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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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2、处施工材料未招标7673(合同金额7‰)元罚款
--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03-21
许建罚决字〔2013〕47号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变更登记
--
--
0

裁判文书 5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豫1002民初7733号
原告
原告:
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2329.14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695.52元、水费504元、垃圾处置费56元,逾期利息73.62元,以上共计2329.14元; 驳回原告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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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2
--
(2023)豫1002民初5441号
原告
原告:
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准许原告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25元,由原告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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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2
3
--
(2023)豫1002民初3014号
原告
原告:
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2675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171元、公摊费用252元、垃圾处置费252元,以上共计2675元;二、驳回原告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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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4
--
(2023)豫1002民初3965号之一
原告
原告:
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准许原告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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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5
合同纠纷
(2022)豫07民再192号
其他
-
124747.5
一、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7民终6797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1)豫0782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维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1)豫0782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三、辉县市机关事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24747.5元;四、驳回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16元,由辉县市机关事务中心负担1343元,由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73元;反诉费979元,由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辉县市机关事务中心负担9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5元,由辉县市机关事务中心负担2284元,由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2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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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6
合同纠纷
(2022)豫1002民初7014号
原告
原告:
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
2022-12-01
7
合同纠纷
(2022)豫1002民初6387号
原告
原告:
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准许原告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25元,由原告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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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
8
合同纠纷
(2022)豫1002民初473号
原告
原告:
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2382
被告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3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F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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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9
合同纠纷
(2021)豫1002执427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隐匿、转移等情形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可依照移送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移送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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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10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豫1002民初5588号
原告
原告:
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准许原告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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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开庭公告 3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10-26
2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10-19
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10-19
4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原告
原告:
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22
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3)豫1002民初5441号
原告
原告:
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07-19
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3)豫1002民初3965号
原告
原告:
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05-24
7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豫1002民初274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05-12
8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豫1002民初274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04-24
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3)豫1002民初3014号
原告
原告:
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04-23
10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3)豫1002民初2265号
原告
原告:
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03-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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