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刘伟
91441900281884489H
10000万元人民币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狮龙路1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57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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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2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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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法履行职责
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
30000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03-29
东建罚〔2018〕第143号

信用中国 6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东林地许准﹝2024﹞8号
新标准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同意书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批复如下:一、同意甬莞-莞佛高速公路常平至虎门段及虎门港支线一期改扩建工程(石洞2#隧道)临时用地项目使用东莞市国营大岭山林场、虎门镇怀德社区林地零点捌壹陆(0.816)公顷。二、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三、你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要做好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防止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以及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四、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为2年,期间不得破坏周边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占用期满后,必须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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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2026-02-01
东莞市林业局
2
东莞市采字﹝2024﹞00045号—东莞市采字﹝2024﹞00048号
新标准
林木采伐许可证
其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2024-03-13
2024-12-30
东莞市林业局
3
东自然资划拨决﹝2024﹞15号
新标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2024-02-07
2099-12-31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4
东交建决(2024)0002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2024-02-05
2099-12-31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5
东交松-占用挖掘﹝2024﹞字第006号
新标准
东莞市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证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2024-03-29
2028-12-30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6
东环建﹝2024﹞1321号
新标准
甬莞-莞佛高速公路常平至虎门段(起点至莞樟路互通K26+275)
{ "fileName": "签章_东环建〔2024〕1321号关于甬莞-莞佛高速公路常平至虎门段东段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type": "zzFile", "fileId": "142339621d934df8b1e0dac151049c97" }
2024-02-09
2099-12-31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7
粤(莞)林许准﹝2024﹞8号
新标准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批复如下:一、同意从莞高速公路东莞段(含清溪支线)项目变更新增使用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村林地零点叁壹叁叁(0.3133)公顷。二、你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三、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项目在动工前且在此批复有效期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不需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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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2026-01-09
东莞市林业局
8
东环建﹝2023﹞6688号
新标准
莞番高速公路桥头至沙田段同沙水库服务区南区加油站
{ "fileName": "签章_东环建〔2023〕6688号关于莞番高速公路桥头至沙田段同沙水库服务区南区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pdf", "type": "zzFile", "fileId": "8e1e3470f6e54615a522b9ab4e9b6648" }
2023-07-10
2099-12-31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9
东文广旅体复﹝2023﹞80号
新标准
关于审查甬莞-莞佛高速常平至虎门段延长线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的批复
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审批
2023-09-28
2099-12-31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0
441900202300316
新标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项目名称:甬莞-莞佛高速公路常平至虎门段延长线工程;项目代码:2020-441900-48-02-027087;建设单位名称: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依据:粤府办〔2021〕27号;项目拟选位置:起点常虎高速与广深高速的交叉处,终点福海路与广深沿江高速的交叉处;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48.0031;拟建设规模:项目用地面积为48.0031公顷。;附图及附件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红线图》(A4图幅)一式一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要求》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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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2025-09-22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保险纠纷
(2022)粤1972民初611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被告:
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常虎高速公路分公司,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22008.01
一、限被告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常虎高速公路分公司、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22008.01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人保财险广州公司负担272元、被告东莞路桥常虎公司和东莞路桥公司负担229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将其承担的受理费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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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2
其他
(2022)粤1973财保793号
被申请人
-
1128946.1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C某某、湖北山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128946.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X某某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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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3
其他
(2021)粤1972民初13152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华科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133810
一、限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华科电子有限公司赔偿133810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华科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24元,原告东莞华科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华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831元,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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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4
其他
(2021)粤19执715号
申请人
-
--
本案执行结案
2021-07-12
5
其他
(2019)粤民终3136号
上诉人
-
12997461.04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初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初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北京捷景国源广告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以下资金占用费:以12298842.34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090.3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5日计算至2016年12月25日;以81907.02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6日计算至2017年12月25日;以139723.74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6日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以197540.46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以255357.18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6日计算至2020年12月25日。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驳回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21389.4元,由北京捷景国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20089.1元,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0130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8622.23元,由北京捷景国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3724.45元,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4897.78元。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8622.23元,由本院向其退回53724.45元。北京捷景国源广告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3724.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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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6
其他
(2018)粤19民初13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捷景国源广告有限公司
12496382.8
一、限北京捷景国源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经营权有偿使用费12496382.8元; 二、限北京捷景国源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违约金(以逾期支付的广告牌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其中,15个已建立柱广告牌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违约金以12298842.34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9个收费站出入口收费亭灯箱广告牌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违约金以24090.3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25日,以81907.02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5日,以139723.74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以197540.46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389.4元(已预交),由北京捷景国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43661.22元,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7772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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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7
保险纠纷
(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951号
上诉人
-
11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7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常虎高速公路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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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1972民初2077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建生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雷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Z某某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03-16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2)粤1972民初1401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常虎高速公路分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2-08-04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粤1972民初611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被告:
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常虎高速公路分公司,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2-05-11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1)粤1972民初13152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华科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8-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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