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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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70503785045371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许可 | 2020-02-28 | 2099-12-31 | 东营市东营市河口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2 | 空 | -- | 设立登记 | -- | -- | 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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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503民初2557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东营市黄河口晟昊劳务有限公司,东营市创越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金海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G某某,C某某 | 101700 | 一、被告东营市金海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Q某某货款5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东营市创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Q某某货款4334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433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东营市创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Q某某货款836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83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G某某对第二、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1元,减半收取计1240.50元,由被告东营市金海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609.88元,由被告东营市金海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东营市创越商贸有限公司、G某某负担630.62元。保全费1065元由被告东营市金海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东营市创越商贸有限公司、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12-2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503执保167号之一 | 其他 | - | 7717.68 | 冻结被保全人在工行东营河口支行账户的存款7717.6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11-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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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C某某,G某某,东营市创越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黄河口晟昊劳务有限公司,东营市金海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