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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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黔2324民初1659号 | 原告 | 原告: 大荔必宏早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1770000 | 一、由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荔必宏早餐服务有限公司欠款17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欠款172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大荔必宏早餐服务有限公司聘请律师费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大荔必宏早餐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280元,减半收取1014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1-11-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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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黔2324民初1659号 | 原告 | 原告: 大荔必宏早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2021-11-18 | |
2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大荔必宏早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