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王保民
91131024MA086DHQ3J
20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淑阳大街南康宁路西侧
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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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4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15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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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10-31
〔2023〕津0114民初6384号
2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被申请人给付1146487.45元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8-14
〔2023〕津0111民初5846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费3576297元、打拔费1244133元、材料机械运输费758095元、租赁物损坏赔偿款507618元,上述款项共计6086143元,加计13%增值税后金额为6877341元,于2023年3月31日前给付1000000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给付1000000元,于2023年5月31日前给付100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00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给付1000000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给付100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给付877341元;二、上述款项如有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张腾不承担责任;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7299元(半费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9月30日前一并给付。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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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6143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5-05
〔2023〕津0116民初1904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055746元及钢板桩折价款14000元,合计2069746元。二被告于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每月28日前共同给付原告30万元,于2023年3月28日前共同给付原告269746元,双方即为结清;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双方其他无争议;三、若二被告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截至2022年8月31日的利息12262元及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9631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4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于2023年3月28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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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1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3-07
〔2022〕津0111民初9389号

失信信息 4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4执9263号
2023-10-31
(2023)津0114民初6384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1执4116号
2023-08-14
(2023)津0111民初5846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12525号
2023-05-05
(2023)津0116民初1904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1执1351号
2023-03-07
(2022)津0111民初9389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98729
(2024)冀1024执1530号
香河县人民法院
2024-04-15
2
1146487
(2024)津0111执恢453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3
2466572
(2024)冀1024执400号
香河县人民法院
2024-01-17

信用中国 1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32140042302231Z100063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2021-12-17
2024-12-16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1310000302109291Z100023
新标准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康陆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2021-10-11
2024-10-10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3
1310000302110141Z100026
新标准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姚霖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2021-10-20
2024-10-19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4
1310000302202121Z100006
新标准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付鑫磊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2022-02-24
2025-02-22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5
1310000302202121Z100007
新标准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王悦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2022-02-24
2025-02-22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6
132140042111261Z100053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延期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延期
2021-12-17
2024-12-16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
(冀廊香河税)准字﹝2021﹞第(3)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1-08-23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香河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冀1024民初6606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江津区平克工程机械租赁站
被告:
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97458
被告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平克工程机械租赁站租金29872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987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1月13日起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91.22元,由被告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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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2
--
(2023)冀1024民初3421号
被告
原告:
天津泽泰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2466572
一、被告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泽泰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2432972元及利息(以243297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泽泰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拉森桩损失33600元; 三、被告Z某某对被告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76元,减半收取计134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38元,由被告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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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3
3
--
(2023)冀1024民初1917号之一
被申请人
-
--
解除对被申请人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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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2
4
--
(2023)津0114民初6384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博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23704677
一、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博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146.73385万元,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至2023年2月8日的钢板桩租赁费损失60万元,以1146.7338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2023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丢失钢板桩赔偿款17万元,Z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天津博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43.50元,由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48092元,由天津博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5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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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5
--
(2023)冀1024民初191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5130200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板桩租赁施工合同》; 二、被告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Z某某未付合同款4960000元及利息(以49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被告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Z某某调桩费87500元; 四、被告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Z某某运行自卸吊费24700元; 五、被告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Z某某钢板桩丢失损失58000元; 六、以上二、三、四、五项共计5130200元,由被告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Z某某,被告Z某某对被告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30.62元,减半收取计24465.3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465.31元,由被告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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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6
--
(2023)津0114民初6384号
被申请人
-
14097656.42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名下14097656.42元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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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7
--
(2023)津0116民初1904号
被申请人
-
6200000
查封被申请人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名下银行存款62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债权。(付财产线索,详见申请人提供的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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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8
--
(2023)津0116民初1904号
被申请人
-
6200000
查封被申请人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名下银行存款62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债权。(付财产线索,详见申请人提供的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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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1024民初955号
原告
原告:
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京顺野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1000
一、被告北京京顺野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1000元; 二、驳回原告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北京京顺野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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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香河县人民法院
2022-10-23

开庭公告 1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新0203民初1128号
被告
原告:
克拉玛依大邦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2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天津博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10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冀1024民初4241号
原告
原告:
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香河永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2023-08-23
4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6-20
5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6-08
6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3)津0111民初5846号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5-31
7
租赁合同纠纷
(2023)津0114民初6384号
其他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05-18
8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3)冀1024民初191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2023-05-18
9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3)冀1024民初1668号
被告
原告:
天津聚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香河腾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2023-04-27
10
租赁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04-1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