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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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520900347044432D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2015-07-14 | 2099-12-31 | 贵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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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黔0113诉前调确69号 | 申请人 | - | -- | 申请人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瓮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经贵阳市白云区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2-04-22 |
2 | 其他 | (2019)黔2702民初2363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唐兴福,瓮福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建福吊装有限公司,贵州中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 | 245913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各项损失九万七千六百三十九元四角五分(¥97639.45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各项损失十二万五千九百一十四元六角四分(¥125914.64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福泉市建福吊装有限公司垫付的医药费二万二千三百六十元五角五分(¥22360.55元);
四、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81元,减半收取890.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各负担44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 | 2019-11-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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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9)黔2702民初2363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T某某,瓮福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建福吊装有限公司,贵州中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2019-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