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陈育标
91440101778396771W
301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村莘丰路自编1号A区A2三楼(市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村莘丰路1号)(市场名称:广州市天智物流中心)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其他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1月28日,我街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我街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2021年12月6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12月7日,我街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已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证据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穗云-25)应急责改〔2021〕1446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穗云-25)应急复查〔2021〕1346号)、询问笔录等资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更多
45000
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2021-12-30
(穗云-25)应急罚〔2021〕103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1民终29462号
被上诉人
-
21351.18
一、确认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经济联合社与被上诉人广州天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2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22年1月31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经济联合社向被上诉人广州天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合同保证金5591.72元; 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经济联合社向被上诉人广州天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补偿土地围蔽工程费损失4752.96元、开发投入损失10000元及交易服务费损失1006.5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天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62.84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天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821.84元,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经济联合社负担3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88.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经济联合社负担443.1元,被上诉人广州天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4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4-01-24
2
--
(2023)粤0111民初7227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天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经济联合社
225900
一、确认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经济联合社与原告广州天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2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22年1月24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经济联合社向原告广州天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合同保证金600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经济联合社向原告广州天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补偿土地围蔽工程费损失25500元、开发投入损失135000元及交易服务费损失54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天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62.84元,由原告广州天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474.34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经济联合社负担4688.5元(原告预缴了10162.84元,多缴的4688.5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2023-09-22
3
其他
(2018)粤7101行审637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强制执行云环保监[2017]156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停止使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2018-01-2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3)粤01民终29462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2
2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3)粤01民终29462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2
3
合同纠纷
(2023)粤0111民初7227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天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经济联合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07-24
4
合同纠纷
(2023)粤0111民初7227号
原告
原告:
广州天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经济联合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07-2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