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马盛国
91510400682394229J
600万元人民币
西藏自治区 重庆 贵州省更多(4)
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333号40幢2301-2316
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共5类资质,分别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测绘资质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10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89

    供应商 7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5

    中标 125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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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将企业的失信行为发布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良行为记录”栏目中,期限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按照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对应行为代码GLSJ3-2-3,每条10分,在相应年度信用评价总分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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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12-07
--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19年第50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市政行业乙级 批准
2019-05-09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S20220527-03
新标准
登记许可证
变更
2022-05-27
2099-12-31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0年第109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测量乙级 批准
2020-07-30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2020年第109号通告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测量乙级 批准
2020-07-30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川0421民初8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W某某
57632.63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向C某某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3945元,此款扣除已付的3000元,还应支付30945元;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向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已垫付的款项21675.63元; 三、由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C某某赔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006元,此款扣除已付的800元,还应支付206元; 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四、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元,由C某某承担200元,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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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2
其他
(2018)川0402执929号
其他
-
--
--
2018-05-28
3
其他
(2017)川04民终1313号
被告
-
104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0元,由上诉人攀枝花泸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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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4
其他
(2017)川0402民初2816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攀枝花泸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1040000
攀枝花泸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F某某恒盛商务楼项目前期投入及相关费用1040000元;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攀枝花泸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该款已由F某某垫付,攀枝花泸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连同此款一并支付给F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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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5
其他
(2016)川0402民初3462号
原告
原告:
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攀枝花泸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8800000
准许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00元,减半收取36700元,由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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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7)川04民终1313号
上诉人
-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8
2
其他
(2017)川0402民初2816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攀枝花泸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17-08-22
3
其他
(2016)川0402民初3462号
原告
原告:
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攀枝花泸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16-12-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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