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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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年4月25日受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阳春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站对阳春市黄洪全花生油加工店生产的2019.04.05批次的散装花生油进行了监督抽样,并由广东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根据广东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19050789027S01)检验结果显示,该油店生产的2019.04.05批次的花生油被检出“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的规定(要求:≤20μg/kg,测试结果:34.5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6日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19050789027S01)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油店负责人黄洪全现场陪同检查和签收了上述文书。现场检查时该油店正在从事食用油生产加工,已取得《营业执照》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现场未发现有被抽检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19.04.05,规格:散装),陪同检查的黄洪全表示被抽检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19.04.05,规格:散装)已售完。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油店负责人对上述被抽检批次的花生油进行召回、查找问题原因。该油店负责人黄洪全对初检《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19050789027S01)检验结果有异议,并于2019年7月1日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由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对样品进行复检。2019年8月6日复检机构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编号:01041900016110),该份复检报告显示阳春市黄洪全花生油加工店申请复检的2019.04.05批次的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检测结果为“25.4μg/kg”,评定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6日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19050789027S01)送达该店,由黄洪全签收。在收到复检检验报告当天,该店主动在店铺门外张贴《召回公告》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
经查明,阳春市黄洪全花生油加工店生产的2019.04.05批次花生油共购进花生原料100kg,共生产加工了50kg花生油。上述批次的花生油以18.00元/kg的价格出厂售完,货值为900.00元,成本单价为16.00元/kg,获取利润100.00元。 ...更多 | -- | -- |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9-16 | 春市监食字〔2019〕34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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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17 | 阳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工商所 | 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更多 | 2019-07-23 | 阳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工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