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能达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王定强
91650100686457872X
1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路街道长春中路西一巷311号“澳龙广场”商业及商务办公综合楼1幢办公B座1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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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暂缺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更多
--
2099-12-31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0104民初2746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汇能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金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Q某某,T某某,D某某
444080.28
一、被告江苏金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汇能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91813.86元; 二、被告江苏金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汇能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8月6日至2023年1月28日期间的违约金12154元; 三、被告江苏金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汇能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112.42元; 四、被告Q某某、T某某、D某某对被告江苏金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向原告新疆汇能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82.59元,由被告江苏金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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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新0106民初122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汇能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4-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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