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广发友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曾建国
91510106597267196K
200万元人民币
-
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77号33栋1层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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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川民申837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7-12-2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川0106执231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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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川01民终9951号
上诉人
-
5948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7元,由成都广发友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7元,L某某负担5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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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6
4
其他
(2016)川0107执2968号
申请人
-
--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2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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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6)川0106民初1590号
原告
原告:
成都广发友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30705.8
一、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广发友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705.8元,并从2013年11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广发友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9元,减半收取679.5元,由成都广发友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9.5元,L某某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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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6)川0106民初第2468号
原告
原告:
成都广发友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53905
一、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成都广发友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39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3905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成都广发友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1689元,由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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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6)川01民终9951号
原告
原告:
成都广发友源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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