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宇盛华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段琨
91650104595916447L
1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西侧17号半山湾畔2栋商业楼2层204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8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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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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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违法
其他
罚款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2022-06-01
乌高税稽罚〔2022〕49号
2
乌鲁木齐市宇盛华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其他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2022-06-01
乌高税稽稽罚〔2022〕49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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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17-02-14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0104执112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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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新0104民初3696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宇盛华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富蕴欧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
340000
被告富蕴欧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宇盛华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5000元。 上述应给付款项85000元,被告富蕴欧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给付标的85000元,占诉讼标的85000元的100%,案件受理费19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富蕴欧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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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新0104民初3696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宇盛华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富蕴欧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
--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016-09-1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新0104民初2302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宇盛华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富蕴欧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
70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宇盛华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富蕴欧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35元,余款3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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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2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新0104民初2302之一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宇盛华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富蕴欧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
170000
查封、冻结原告乌鲁木齐市宇盛华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体育馆路支行,账户为:650××51,金额为17万元的财产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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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新0104民初2302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宇盛华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富蕴欧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
85000
查封、冻结被告富蕴欧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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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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