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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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津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兴业应付账款107035.09元,并以107035.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自2022年12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0.5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津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1220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3〕津0111民初3460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津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联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28432元及利息73454.25元,共计601886.25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联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9.5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津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601886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3-11-20 | 〔2023〕津0111民初10195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津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荆门路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81200元;被告于2023年4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812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果被告任一期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已收讫);四、双方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的约定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4592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3〕津0111民初1727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津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南汉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0000元,并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自2022年12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海南汉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3元,减半收取计4292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津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4292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3〕津0111民初4441号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天津市交通集团津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沭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费475,2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天津市沭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4元,减半收取计4,592元,由天津市交通集团津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津0115民初6884号 |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津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宁河区宏洋圣鑫劳务服务队支付劳务费20408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0.5元,由原告承担。 ...更多 |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2〕津0110民初11776号 | |
7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被申请人支付款项2890880.03元,保险费2890.88元,律师费50000元。仲裁费35155元,保全费5000元 ...更多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2〕津仲字第0716号 | |
8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津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英信科技有限公司运维费64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5日计算至2021年10月8日;以6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3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津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5233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2〕津0111民初7212号 | |
9 | 现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3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4名,且其中2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付远冰作为你单位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于振作为你单位申请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更多 | 责令你公司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并在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材料提交至天津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地址: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七号海河大厦三楼313室)。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委将依法撤回你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更多 | -- | -- | 2021-12-02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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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4)津0111执2178号 | 2024-03-14 | (2023)津0111民初15360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4)津0111执1829号 | 2024-02-27 | (2023)津0111诉前调书4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3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4)津0111执恢107号 | 2024-01-18 | (2023)津0111民初3460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4)津0111执1161号 | 2024-01-17 | (2022)津0111民初9147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津0111执5658号 | 2023-11-20 | (2023)津0111民初10195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津0111执5029号 | 2023-11-02 | (2023)津0111民初1727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津0111执5028号 | 2023-11-02 | (2023)津0111民初4441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8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津0115执5195号 | 2023-09-08 | (2023)津0115民初6884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9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津0110执3984号 | 2023-07-13 | (2022)津0110民初11776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10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3)津0111执1002号 | 2023-02-22 | (2022)津仲字第0716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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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0908 | (2024)津0111执3023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 | 1261425 | (2024)津0111执2285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3 | 115506 | (2024)津0111执2178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4 | 1847087 | (2024)津0111执2181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5 | 288829 | (2024)津0111执1829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6 | 3339522 | (2024)津0111执1161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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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202110253047543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单位调动 | 2024-02-07 | 2027-02-07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2 | 20210831102151678146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变更 | 2021-09-01 | 2024-09-01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3 | 20220311134547457791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变更 | 2022-03-17 | 2025-03-17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4 | 20220311095700797895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变更 | 2022-03-30 | 2025-03-30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5 | 20221031163322942398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2-11-01 | 2025-11-01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6 | 20230303101841205627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变更 | 2023-03-13 | 2026-03-13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7 | 20230613084246517847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3-06-14 | 2026-06-14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8 | 20231019150812290290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3-10-20 | 2026-10-20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9 | 20220617150807575696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2-06-20 | 2025-06-20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10 | 20210705152310866230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变更 | 2021-07-06 | 2024-07-06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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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津01民终7009号 | 上诉人 | - | 5247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92元,由上诉人天津市交通集团津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1-11 |
2 | 劳动争议 | (2019)津0111民初13973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天津市交通集团津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5 |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15 |
3 | 劳动争议 | (2019)津0111民初1004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市交通集团津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5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19 |
4 | 合同纠纷 | (2019)津0111民初5459号 | 其他 | - |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 2019-06-11 |
5 | 其他 | (2018)津0112执95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8-03-19 |
6 | 合同纠纷 | (2017)津02民终8228号 | 上诉人 | - | 1031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2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正直智能交通设施制作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21 |
7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7)津01民终8516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正直智能交通设施制作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11-20 |
8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7)津01民终8514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正直智能交通设施制作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11-20 |
9 | 其他 | (2017)津01民终8512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正直智能交通设施制作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11-20 |
10 | 其他 | (2017)津01民终8513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正直智能交通设施制作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11-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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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3-29 | |
2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
3 | --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交通集团津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0 | |
4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
5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 |
6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 |
7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 |
8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 |
9 | -- | -- | 被告 | 原告: 天津捷迅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 被告: 天津市交通集团津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30 | |
10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