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桂理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
甘锦琛
914514215690930613
100万元人民币
-
扶绥县新宁镇双拥路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5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4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2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4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5

    中标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扶房预字第2019028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
你单位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局提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事项,本机关已于2019年5月15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26日予以修改),经审查、此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决定准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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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2099-05-15
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扶﹞登记企核变字﹝2021﹞第262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变更登记
2021-03-19
2099-12-31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扶房预字第2019020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
你单位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局提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事项,本机关已于2019年4月23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26日予以修改),经审查、此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决定准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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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2099-04-23
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桂1402执异93号
第三人
-
--
中止对扶绥县××镇××路××号房产的拍卖。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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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2
合同纠纷
(2020)桂1421执747号
其他
-
--
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2020-12-03
3
合同纠纷
(2020)桂1421执异34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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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4
合同纠纷
(2020)桂14民终34号
上诉人
-
4126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90元,由上诉人扶绥县桂理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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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5
合同纠纷
(2019)桂1421民初1612号
被告
原告:
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扶绥县桂理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12613.08
扶绥县桂理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412613.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45元,由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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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6
合同纠纷
(2019)桂1421民初33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扶绥县桂理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1290.2
一、解除C某某与扶绥县桂理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扶绥县桂理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C某某购房首付款111290.20元; 三、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1元,由C某某负担208元,扶绥县桂理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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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1)桂1421民初2527号
原告
原告:
扶绥县桂理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L某某
扶绥县人民法院
2021-11-22
2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0)桂14民终34号
原告
原告:
扶绥县桂理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06
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9)桂1421民初1612号
被告
原告:
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扶绥县桂理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扶绥县人民法院
2019-09-18
4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9)桂1421民初33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扶绥县桂理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扶绥县人民法院
2019-03-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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