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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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登记管理 | 一、吊销营业执照。 | -- | 广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20-04-30 | 宁市监吊处字〔2019〕第 | |
2 | 违反登记管理 | 吊销营业执照。 | -- | 广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20-02-26 | 宁市监吊处字〔2019〕第097-129号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7-04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7-09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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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4 |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09 |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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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700197392 | --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 | -- |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广宁核设通字【2017】第1700197392号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国内贸易(上述项目,不含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销售:LED灯具、电子产品、灯饰、电器配件、五金配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电子商务。 ...更多 | 2017-11-01 | 2099-12-31 |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1700191798 | -- | 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核准 | -- | -- |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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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纠纷 | (2019)粤1223民初885号 | 被告 | 原告: 佛山市南海正日灯饰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宁冰源贸易有限公司,吴润辉,C某某 | 195000 | 一、被告广宁冰源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支票款65000元给原告佛山市南海正日灯饰配件有限公司,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给原告佛山市南海正日灯饰配件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宁冰源贸易有限公司应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欠款本金6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佛山市南海正日灯饰配件有限公司,利息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并在支付上述第一项支票款给原告时一并付清给原告。
三、被告W某某、C某某对被告广宁冰源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佛山市南海正日灯饰配件有限公司的65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2元,由被告广宁冰源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C某某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佛山市南海正日灯饰配件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452元,经当事人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27 |
2 | 票据纠纷 | (2019)粤1223民初35号 | 被申请人 | - | 65139.44 | 查封和冻结被申请人广宁冰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139.44元的资产及银行存款,查封和冻结的期限从2019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
案件申请费671.39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正日灯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1-08 |
3 | 票据纠纷 | (2018)粤1223民初696号 | 被告 | 原告: 浦江县云靓水晶工艺品店 被告: 广宁冰源贸易有限公司 | 44578.6 | 一、被告广宁县冰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浦江县云靓水晶工艺店支付票据款42830元及利息(以4283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宁县冰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浦江县云靓水晶工艺店支付赔偿金856.6元。
三、被告广宁县冰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润辉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892元,减半收取为446元,由被告广宁县冰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到本院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8-07-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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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广宁冰源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2019-09-13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广宁冰源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2019-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