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陆泓妤
91330205MA2GTFPX3Y
5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168号18-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3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8条,法院公告3条,开庭公告31条,被执行人3条,失信被执行人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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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5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13

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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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40000元
40000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11-10
〔2023〕浙0205行审5号
2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1
--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2022)浙0203民初9047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02-13
〔2022〕浙0203民初9047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云挂物流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的租金27,200元;二、被告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云挂物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2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22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云挂物流有限公司律师费1,373.44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云挂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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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3-01-11
〔2022〕沪0118民初12125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江傲物流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止的租金77,493.33元; 二、被告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江傲物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7,493.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22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江傲物流有限公司律师费4,222.29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江傲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5.40元,减半收取1,042.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4.80元,合计1,667.50元,由原告上海江傲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8.50元,被告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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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12-01
〔2022〕沪0118民初9342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1)被执行人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显2022年3月至6月工资合计30660元(各月工资分别为7100元、12960元、9000元、1600元); (2)被执行人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昌品2021年3月起至2022年3月的剩余工资5000元; (3)被执行人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大勇2022年2月1日至6月15日的剩余工资35110元; (4)被执行人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姜烽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工资66000元及支付申请执行人冯琴琴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1月31日工资20000元; (5)以上共计标的金额156770元(如计付利息详见法律文书主文); (6)负担案件执行费225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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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11-01
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2〕519-2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执行人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飞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工资共计标的金额14320.51元(计付利息详见法律文书主文);被执行人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补缴申请执行人张飞2022年2月的社会保险(具体补缴的险种与补缴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中由申请人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负担案件执行费114.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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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08-16
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2〕379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执行人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永云工资17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共计标的金额20000元(计付利息详见法律文书主文);负担案件执行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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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08-02
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2〕480号
9
--
其他
当事人基本情况: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2GTFPX3Y,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168号18-1,法定代表人:陆泓妤(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906603234。++2022年4月25日,我局对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处理投诉案件时,向你单位作出并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北人社通字[2022]64号),要求你单位提交相关证据资料,但你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报送。因此,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北人社通字[2022]64号),要求你单位于2022年4月27日下午14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职工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以及工资支付表等资料并接受调查询问,但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至我局并接受调查询问。同时,在我局于2022年5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的行政整改指令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完成整改。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1、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及卷宗(另案处理);2、《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北人社通字[2022]64号)及《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文书送达回证》直接送达(送达时间2022年4月25日)3、《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甬北人社令字[2022]第38号)及《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文书送达回证》经营地公告送达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网公示(送达和公示时间2022年5月6日)4、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第1项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第2、3项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你单位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调查询问;第4项证据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规定,对你单位应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是严重违法,依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标准序号52第3“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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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6-20
甬北人社罚决字〔2022〕7号
10
未按询问通知书要求报送资料
其他
未按询问通知书要求报送资料。
20000
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6-20
甬北人社罚决字〔2022〕8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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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1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5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浙0205执1650号
2023-11-10
(2023)浙0205行审5号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浙0203执528号
2023-02-13
(2022)浙0203民初9047号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沪0118执485号
2023-01-11
(2022)沪0118民初1212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沪0118执12095号
2022-12-01
(2022)沪0118民初9342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浙0205执1671号
2022-11-01
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2)519-2号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03308640
(2023)浙0205执1672号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11-15
2
84000
(2023)浙0205执1650号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11-10
3
2138262
(2023)桂0108执5885号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023-10-07

信用中国 1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205200311518124232
新标准
330205200311518124232
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3-11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
330205191205216208876
新标准
330205191205216208876
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12-05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3
330205210118809655929
新标准
330205210118809655929
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范围
2021-01-19
2099-12-31
交通厅
4
330205200817651527098
新标准
330205200817651527098
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8-17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5
浙甬江交许﹝2023﹞3007076
新标准
330205231108895791494
货运企业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有效期2019-10-10至2023-10-10)申请续营
2023-11-08
2099-12-29
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浙0203民初995号之一
其他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宁波京尼物流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施尚杨,C某某,W某某,W某某
1752912.2
一、被告宁波京尼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220239.29元、律师费36607元及利息(以1220239.29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6.6%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S某某、L某某、施尚杨、C某某对被告宁波京尼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S某某、L某某、施尚杨、C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京尼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481617.91元、律师费14448元及利息(以481617.91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3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5.8%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四、被告W某某对被告W某某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波京尼物流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施尚杨、C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7元,保全费3005元,由被告W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不得实施任何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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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2
--
(2023)浙0203执52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堰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W某某、M某某、Z某某、宁波运才物流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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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3
--
(2023)浙0205执18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5执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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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
4
--
(2023)浙0205破申6号
被申请人
-
--
一、受理Z某某、Y某某、Y某某、F某某对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为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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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5
--
(2023)浙0206民初2114号
被告
原告:
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10520
一、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8200元;二、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违约金18820元;三、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担保费500元;四、被告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C某某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2229元,由被告C某某、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420元,该款原告已先行垫付,由被告C某某、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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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
6
--
(2022)浙0291民初1806号
被告
原告:
快子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W某某,C某某
638000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快子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照年利率5.3%计算的利息;二、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快子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W某某、C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S某某应履行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W某某、C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S某某追偿;四、驳回原告快子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0元,由被告S某某、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W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4414元,由被告S某某、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W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快子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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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0
7
--
(2023)沪0118执485号
其他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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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8
追偿权纠纷
(2022)浙0203民初10408号
被告
原告:
宁波市堰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C某某
249580.5
一、被告S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市堰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242497.01元及利息1083.4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归还款项为本金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服务费6000元;二、被告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C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C某某、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S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4元,由被告S某某、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C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不得实施任何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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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9
合同纠纷
(2023)浙0206民初598号
被告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被告:
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S某某
808503.61
1、被告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归还借款本金794626.72元,并支付暂算至2022年7月21日的利息3091.58元、罚息10743.58元、复利41.73元,此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S某某对被告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履行担保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85元,减半收取5942.50元,由被告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S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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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2
10
--
(2022)浙0206民初4675号
原告
原告:
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浙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波磊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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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宁波京尼物流有限公司、L某某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04-2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宁波京尼物流有限公司、L某某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01-29
3
破产文书
--
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07-19

开庭公告 3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205民初1660号
原告
原告:
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S某某,S某某,L某某,M某某,Z某某,L某某,S某某,J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2
--
(2024)浙0203民初99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L某某,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S某某,宁波京尼物流有限公司,S某某,C某某,W某某,T某某,W某某,W某某,宁波海曙依云食品经营部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3
--
--
被告
原告:
宁波合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京尼物流有限公司,L某某,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4
--
(2023)浙0205民初4200号
被告
原告:
宁波合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京尼物流有限公司,L某某,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5
--
(2024)浙0203民初99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L某某,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S某某,宁波京尼物流有限公司,S某某,C某某,W某某,T某某,W某某,W某某,宁波海曙依云食品经营部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4-02-26
6
--
(2023)浙0205民初4200号
被告
原告:
宁波合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京尼物流有限公司,L某某,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01-24
7
申请破产清算
(2023)浙0205破9号
被申请人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09-08
8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3)皖1202民初9941号
被告
原告: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S某某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23-08-29
9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3)皖1202民初9941号
被告
原告:
我院定于年月日时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23-08-29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浙0205民初2462号
被告
原告:
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桥支行
被告:
宁波隆田贸易有限公司,X某某,C某某,W某某,W某某,X某某,T某某,H某某,X某某,X某某,宁波藤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S某某,宁波博航艺术培训有限公司,S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Y某某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07-2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