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顾燕倩
91310115607336838U
780万美元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川公路5535号34、48、49、56幢
纳税信用等级A级8项;荣誉奖项1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78号
被上诉人
-
1716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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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2
其他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78号
被上诉人
-
1716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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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3
其他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78号
被上诉人
-
1716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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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4
其他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000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上海美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392741.7
被告上海美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44,174.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4,500元、误工费10,920元、残疾赔偿金175,404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239,088.56元的60%,计143,453.1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155,453.14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936元,被告上海美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4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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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8
5
其他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000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上海美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392741.7
被告上海美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44,174.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4,500元、误工费10,920元、残疾赔偿金175,404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239,088.56元的60%,计143,453.1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155,453.14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936元,被告上海美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4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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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质权纠纷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0000号
其他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4-02-10
2
质权纠纷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0000号
其他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4-02-1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