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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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川0923民初2676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英县水利建设管理所 | 1039936 | 一、被告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工程款1039936元及利息(计息方式:以520451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519485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被告大英县水利建设管理所在欠付被告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就被告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对原告S某某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60元,由被告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9 |
2 | 其他 | (2018)川0923执保87号 | 其他 | - | -- | -- | 2018-09-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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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川0923民初2676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英县水利建设管理所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2018-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