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韦玉军
91410100719179478H
1000万元人民币
-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19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6项招标公告中标业绩12项。展开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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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1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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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0

    供应商 1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5

    中标 12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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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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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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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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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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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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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本机关于2020年7月2日依法接收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关于“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河南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传输网络运营(2020-2022年)项目(采购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0-184)”的投诉。对投诉处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本机关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一)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经查,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五、评标程序,5.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中,成功案例的评分标准为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省内100条线路以上运营服务(线路租赁)项目的,每提供一个成功案例得5分,最多得10分。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含主要内容、线路数量等关键页)。以上内容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二)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经查,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五、评标程序,5.评分标准技术部分中,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经本机关调查,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刘铁铭(非采购人工作人员)经采购人授权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评标,并在评标前在评标室内、在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形下,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的刘铁铭对投标人进行了资格审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并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法定职责和公正原则。(四)资格审查时未充分履行审查义务的情形经查,本次采购活动资格审查环节中,因投标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信用中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一项查询截图页面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所载明的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一项查询截图页面的证明文件要求,因此对投标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的资格审查作出不予通过决定。但是本机关调查中发现投标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并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因此原因不予投标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资格审查的行为,有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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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责令采购人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20-09-03
--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R241010000002066969
新标准
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许可
工程招标代理;经济技术咨询服务;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购业务;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可以从事机械、农业、建筑的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电子招投标系统管理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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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2099-12-31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豫06民终606号
第三人
-
12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秦皇岛金恒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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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2
合同纠纷
(2017)豫0622民初1736号
第三人
原告:
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秦皇岛金恒重工有限公司
12000
原告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金恒重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签订的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 660MW机组工程辅机设备采购活化给煤机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秦皇岛金恒重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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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3
其他
(2010)郑民四终字第791号
被上诉人
-
465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0元,由金谷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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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2
4
其他
(2010)郑民四终字第791号
被上诉人
-
465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0元,由金谷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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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2
5
其他
(2008)金民二初字第587号
被告
原告:
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蓝天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濮阳三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4650000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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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0)郑民四终字第791号
被告
原告:
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濮阳三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蓝天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0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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