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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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8-07-11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18-12-16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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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420100768089209F | 企业注销登记 | 注销 | 2018-12-14 | 2099-12-31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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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0111执274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2-0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0111民初1760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燃气热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超衡商贸有限公司 | 315008 | 一、被告武汉超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所欠原告武汉燃气热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315008元;
二、被告武汉超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武汉燃气热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15008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13元由被告武汉超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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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0111民初1760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燃气热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超衡商贸有限公司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