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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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具有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名。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组对你公司检查,你公司仅有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人员5名,缺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人员1名。 ...更多 | 要求你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报我厅标准定额处。整改期间你公司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更多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1-12-14 | 桂建标〔2012〕2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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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经建字2020JL010号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备案 | 关于悦桂明阳空港中心施工监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备案的申请 | 2020-09-11 | 2099-12-31 |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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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桂0602执2001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2-05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桂0602执2181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2-05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桂0602执2182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2-05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桂0602执2002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2-05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桂0602民初357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Q某某 | 125600 | 一、被告Q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256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利息以125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125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55元,被告Q某某负担1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2013 ...更多 | 2022-03-24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桂0602民初611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103067.58 | 一、被告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800元及违约金35367.58元(违约金分段计算:第一段:自2018年5月3日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为35367.58元;第二段以借款本金62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律师费4900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1元,减半收取1181元(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七份,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361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3,开户银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更多 | 2021-12-02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桂0602民初1777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Q某某 | -- | 准许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2021-08-04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桂0602民初1772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185962.53 | 一、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600元及违约金52584.53元(违约金分段计算:第一段:自2017年11月12日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2日为52584.53元;第二段以借款本金125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律师费7778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19.25元(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H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4-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七份,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4019.25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3,开户银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更多 | 2021-03-18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桂0602民初1774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193749.8 | 一、被告C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600元及违约金60036.8元(违约金分段计算:第一段:自2017年8月12日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2日为60036.8元;第二段以借款本金125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C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律师费8113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75元(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C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4-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七份,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4175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3,开户银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更多 | 2021-03-18 |
10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桂0602民初1780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 | 70574 | 准许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4.35元,由原告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20-12-2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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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拍卖 | 民间借贷纠纷 | J某某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2-07-03 | |
2 | 执行文书、拍卖 | 民间借贷纠纷 | C某某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2-05-24 | |
3 | 裁判文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C某某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9-29 | |
4 | 裁判文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H某某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9-29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民间借贷纠纷 | C某某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0-11-29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民间借贷纠纷 | Q某某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0-11-29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民间借贷纠纷 | H某某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0-11-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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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桂0602民初357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Q某某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2-03-09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桂0602民初1777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Q某某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
3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桂0602民初611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桂0602民初1777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桂0602民初1774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桂0602民初1772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桂0602民初1775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桂0602民初1779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桂0602民初1772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 |
10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桂0602民初1776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