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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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21鄂A23693(24)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2024-04-03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新登记010889210-20240402-03696 | 2024-04-03 | 2099-12-31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起21鄂A21033(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2023-11-14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新登记010889210-20231113-12908 | 2023-11-14 | 2099-12-31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起21鄂A21034(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2023-11-14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新登记010889210-20231113-12908 | 2023-11-14 | 2099-12-31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起27鄂A19453(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2023-07-06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新登记办件010889210-20230705-07050 | 2023-07-06 | 2099-12-31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鄂﹞JZ安许证字﹝2022﹞003252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首次申请 | 2022-06-30 | 2025-06-30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6 | 起27鄂A19452(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2023-07-06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新登记办件010889210-20230705-07050 | 2023-07-06 | 2099-12-31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起27鄂A14551﹝2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2-03-17 | 2099-12-31 |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8 | ﹝武阳税﹞许准字﹝2020﹞第﹝400﹞号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延期申报 | 2020-04-0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汉阳区税务局 | |
9 | ﹝武阳税﹞许准字﹝2020﹞第﹝399﹞号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延期申报 | 2020-04-03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汉阳区税务局 | |
10 | J5210064819901 | --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 -- | -- |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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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鄂02执复42号 | 申请人 | - | -- | 一、撤销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23)鄂0205执异62号执行裁定书;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08-04 |
2 | -- | (2023)鄂02执复24号 | 申请人 | - | -- | 准许复议申请人湖北大冶明大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 2023-04-13 |
3 | -- | (2022)甘0191民初3398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武汉鑫泰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武汉鑫泰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 -- | 一、X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G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96892.8元;二、驳回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6元,由X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02 |
4 | 其他 | (2022)鄂0205执恢49号之五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C某某、H某某、Y某某、C某某、C某某、Y某某、武汉千湖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C某某、H某某、Y某某、C某某、C某某、Y某某、武汉千湖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鑫泰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C某某、H某某、Y某某、C某某、C某某、Y某某、武汉千湖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C某某、H某某、Y某某、C某某、C某某、Y某某、武汉千湖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武汉鑫泰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C某某、H某某、Y某某、C某某、C某某、Y某某、武汉千湖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鑫泰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武汉鑫泰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应依法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2-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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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3)内0102民初12076号 | 被告 | 原告: 内蒙古联森吊装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鑫泰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