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民安
91410222094644703G
2000万元人民币
-
通许县行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500米路南
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2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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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整改指令书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其他
处人民币9900元的行政处罚
9900
通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2-05
通人社监罚决字2023第323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祁卫东、张素花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截至2018年11月30日的借款本息310263.70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原、被告于2015年6月1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四条、第九条据实结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祁卫东、张素花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律师费12410.55元;三、如被告祁卫东、张素花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依法对被告祁卫东抵押给原告的位于通许县商业路西段南侧4幢东单元4层402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祁卫东、张素花继续清偿;四、被告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3070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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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0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03-27
〔2019〕豫0204民初1537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刘玉龙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截至2018年11月30日的借款本息291054.04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原、被告于2015年9月1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四条、第九条据实结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刘玉龙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律师费11642.16元;三、如被告刘玉龙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依法对被告刘玉龙抵押给原告的位于通许县商业路西段南侧3幢西单元11层1102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刘玉龙继续清偿;四、被告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0元,减半收取2920元,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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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0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03-27
〔2019〕豫0204民初1540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张长海、宋趁兰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截至2018年11月30日的借款本息288844.14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原、被告于2015年6月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四条、第九条据实结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张长海、宋趁兰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律师费11553.77元;三、如被告张长海、宋趁兰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依法对被告张长海抵押给原告的位于通许县商业路西段南侧3幢东单元3层302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张长海、宋趁兰继续清偿;四、被告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6元,减半收取2903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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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03-27
〔2019〕豫0204民初1534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通许县人民法院
2017-08-22
〔2017〕豫0222执846号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8648
(2024)豫0222执1571号
通许县人民法院
2024-05-10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10270562
新标准
开发资质变更
开发资质变更
2023-09-04
2026-03-13
通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410222000016593
旧标准
--
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得批准前不得经营)
--
--
开封市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3
通住建预(销)售证字(2019)第043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新建建业花园里二期项目1号楼,2号楼,10号楼,15号楼预售许可
2019-12-02
2024-12-02
通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410270472
新标准
开发资质证书
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2023-03-13
2026-03-13
通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12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豫0204民初63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
被告:
史某,王某,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史某、王某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借款本息197643.02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原、被告于2016年3月2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四条、第九条据实结算); 二、如被告史某、王某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依法对被告史某、王某抵押给原告的位于通许县××路××段××幢××单元××层××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史某、王某继续清偿; 三、被告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6元,保全费155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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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2
劳动争议
(2022)豫0222民初101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2333.33
一、被告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工作期间的工资2333.33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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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3
合同纠纷
(2022)豫0204民初604号之二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
被告:
C某某,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
解除对被告C某某、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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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4
合同纠纷
(2022)豫0204民初636号
被申请人
-
220000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史某、王某、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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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5
合同纠纷
(2022)豫0204民初28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
被告:
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
--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2022-03-01
6
合同纠纷
(2021)豫0222民初2377号
被告
原告:
河南腾升工程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452856.5
一、被告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腾升工程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452856.5元(原告提供应得全部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或扣除应得全部工程款9%的税费)及利息(自2021年6月2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腾升工程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1.84元,由被告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承担6911元,原告河南腾升工程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承担4110.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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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222执恢306号
其他
-
--
--
2021-12-15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222执恢290号
其他
-
--
--
2021-11-28
9
合同纠纷
(2021)豫0204民初233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
被告:
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Z某某,P某某
--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2021-11-24
10
合同纠纷
(2021)豫0204民初232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
被告:
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
--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2021-11-24

开庭公告 4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通许县人民法院
2024-03-21
2
--
--
原告
原告:
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2024-02-2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豫0222民初2759号
被告
原告:
通许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通许县人民法院
2023-07-27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豫0204民初60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
被告:
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04-22
5
劳动争议
(2022)豫0222民初101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通许县人民法院
2022-04-15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豫0204民初60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
被告:
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04-15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豫0204民初28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
被告:
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03-28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0204民初233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
被告:
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12-02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0204民初233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
被告:
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12-02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0204民初234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
被告:
通许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12-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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