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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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54203249228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2023-11-20 | 2025-09-30 | 十堰市公安局 | |
2 | ﹝鄂﹞JZ安许证字﹝2019﹞029154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2022-04-08 | 2025-04-08 | 十堰市行政审批局 | |
3 | ﹝竹溪税﹞许准字﹝2021﹞第﹝26﹞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1-28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竹溪县税务局 | |
4 | 91420324MA492RUX86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 2022-03-17 | 2099-12-31 | 十堰市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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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鄂0324民初160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建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30000 | 一、湖北建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湖北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30000元;
二、驳回湖北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湖北建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2元,由湖北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2-03-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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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湖北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建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 | 2022-03-08 | |
2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湖北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建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