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罗卿哲
91420324MA492RUX86
1000万元人民币
-
竹溪县城关镇建设路(观音阁村六组)
湖北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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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54203249228
新标准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2023-11-20
2025-09-30
十堰市公安局
2
﹝鄂﹞JZ安许证字﹝2019﹞029154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2022-04-08
2025-04-08
十堰市行政审批局
3
﹝竹溪税﹞许准字﹝2021﹞第﹝26﹞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1-01-28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竹溪县税务局
4
91420324MA492RUX86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2022-03-17
2099-12-31
十堰市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鄂0324民初160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建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0000
一、湖北建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湖北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30000元; 二、驳回湖北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湖北建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2元,由湖北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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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建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
2022-03-08
2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建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
2022-02-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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