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宗德商行

在营(开业)企业
张德福
92440101MA5A8T7N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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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曙光路80号B座120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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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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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宗德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宗德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8T7N0K 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曙光路80号B座120铺 经营者:张德福 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0年10月19日,广州市花都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查获涉嫌违法卷烟有双喜(硬经典)8小盒、双喜(硬01)10小盒、中华(硬)10小盒、双喜(软蓝红玫王)10小盒、红塔山(硬经典100)10小盒、南京(硬炫赫门)9小盒、双喜(软经典)8小盒、南京(硬雨花石细支)10小盒、黄鹤楼(硬细支1916平安专供出口)19小盒、黄鹤楼(硬金砂)9小盒,共10个品牌规格合计103小盒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上述10个品牌规格卷烟进行抽样检验,结论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商品进货价格和销售卷烟的经营额,由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花都区分公司价格管理小组对当事人涉案10个品牌规格共计103小盒卷烟的价格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总金额为3664.00元。因此,我局认定你(单位)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经营额共3664.00元。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4类的“雙喜牌香烟”商标属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已在我国商标总局注册,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11月14日 至 2026年11月13日止,注册号为18031985,使用商品包括:香烟等,其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的标有“雙喜牌香烟”标识的香烟,属于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香烟类别,其使用的“雙喜牌香烟”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雙喜牌香烟”商标相同,当事人销售的标有“雙喜牌香烟”标识的香烟经鉴定为侵权产品。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4类的“中华”商标属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已在我国商标总局注册,有效期从2015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6日,注册号是14544127,使用商品包括:电子香烟、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等。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的标有“中华”标识的香烟,属于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香烟类别,其使用的“中华”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中华”商标相同,当事人销售的标有“中华”标识的香烟经鉴定为侵权产品。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4类的“红塔山”商标属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已在我国商标总局注册,有效期从2013年11月28日 至 2023年11月27日,注册证号是3377634,使用商品包括:香烟等。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的标有“红塔山”标识的香烟,属于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香烟类别,其使用的“红塔山”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红塔山”商标相同,当事人销售的标有“红塔山”标识的香烟经鉴定为侵权产品。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4类的“南京”商标属 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已在我国商标总局注册,有效期从2018年12月07日 至 2028年12月06日,注册证号是26027957,使用商品包括:香烟等。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的标有“南京”标识的香烟,属于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香烟类别,其使用的“南京”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南京”商标相同,当事人销售的标有“南京”标识的香烟经鉴定为侵权产品。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4类的“黄鹤楼”商标属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已在我国商标总局注册,有效期从2019年03月21日 至 2029年03月20日,注册证号是31695315,使用商品包括:香烟、烟草等。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的标有“黄鹤楼”标识的香烟,属于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香烟、烟草类别,其使用的“黄鹤楼”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黄鹤楼”商标相同,当事人销售的标有“黄鹤楼”标识的香烟经鉴定为侵权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市烟草专卖局移交的《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穗花烟存通字[2020]第2064号)1份。 2.广州市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NO.44A070000227、NO.44A070000228)2份及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编号BGZ201021001)1份。 3.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花都区分公司价格管理小组《关于核查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的回复函》1份。 4.2020年12月2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实施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照提取的《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共5页)。 5.2020年12月2日,当事人经营者张德福接受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 6.由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商标总局官网查询打印并经我局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科盖章确认的商标注册信息5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准予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通知书2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1-3由广州市花都区烟草专卖分局提供,证据4-6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据7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我局予以确认。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在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货销售卷烟商品,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且无法提供购进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同时该行为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其行为系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主动配合查处其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和商标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双喜(硬经典)8小盒、双喜(硬01)10小盒、中华(硬)10小盒、双喜(软蓝红玫王)10小盒、红塔山(硬经典100)10小盒、南京(硬炫赫门)9小盒、双喜(软经典)8小盒、南京(硬雨花石细支)10小盒、黄鹤楼(硬细支1916平安专供出口)19小盒、黄鹤楼(硬金砂)9小盒,共10个品牌规格合计103小盒卷烟。 2.罚款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9号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425室;电话:020-85596340。 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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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没收违法财物,责令改正
3664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25
穗花市监处字〔2020〕289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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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2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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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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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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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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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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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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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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