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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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沪0120执恢62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3-01-0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沪0120执恢74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3-01-06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沪0120执恢62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3-01-05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沪0120执异26号 | 申请人 | - | -- | 一、追加第三人魏洁为申请执行人上海彭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颖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
二、本院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21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上海颖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彭强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的支付义务,由第三人魏洁承担连带责任。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更多 | 2022-01-24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沪0120执514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1-07-20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沪0120民初2160号 | 其他 | - | -- | -- | 2018-01-16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52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彭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翼州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 63269 | 被告上海翼州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彭强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3,2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计690.50元,由被告上海翼州精密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2-02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52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彭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翼州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 63269 | 被告上海翼州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彭强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3,2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计690.50元,由被告上海翼州精密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1-2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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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拍卖 | 民间借款纠纷 | 上海颖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2-02-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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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沪0120民初2160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彭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颖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18-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