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卉庄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强
91420902553945960B
6180万元人民币
-
孝感市孝南区朱湖镇车站路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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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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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鄂0981执370号
申请人
-
--
一、终结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民初3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卉庄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待被执行人湖北华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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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2
合同纠纷
(2020)鄂0902执恢188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7)鄂0902民初3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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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3
合同纠纷
(2020)鄂09执监88号
申请人
-
--
(2017)鄂0902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由应城市人民法院执行。 孝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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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鄂0902执678号
申请人
-
--
一、终结(2017)鄂0902民初3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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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5
其他
(2018)鄂0902执976号
第三人
-
--
终结本院(2018)鄂090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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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6
合同纠纷
(2018)鄂民申2210号
第三人
-
--
驳回湖北春晖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伟业春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飨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春晖香稻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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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7
合同纠纷
(2018)鄂09民终808号
第三人
-
208612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89元,由上诉人湖北春晖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伟业春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飨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春晖香稻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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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8
合同纠纷
(2018)鄂0902民初8号
第三人
原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95918部
被告:
湖北春晖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伟业春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飨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春晖香稻专业合作社
2087271
一、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18部队与被告湖北春晖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伟业春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飨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春晖香稻专业合作社的合同自2016年4月12日终止; 二、被告湖北春晖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伟业春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飨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春晖香稻专业合作社及第三人湖北金卉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18部队土地; 三、被告湖北春晖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伟业春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飨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春晖香稻专业合作社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18部队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的土地占用费2087271元及从2017年4月12日起至退出全部土地止的土地占用费(按2013年4月12日签订的《合作生产经营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498元,由被告湖北春晖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伟业春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飨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春晖香稻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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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9
渎职罪
(2017)鄂09刑终165号
被告
-
400000
一、维持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2016)鄂09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的判决部分;撤销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判决部分。 二、上诉人X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上诉人X某某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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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10
其他
(2016)鄂0902民初466号
被告
原告:
湖北春晖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金卉花木有限公司
355200
准许原告湖北春晖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628元减半收取3314元,由原告湖北春晖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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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3)鄂0902民初318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五储备资产管理局武汉管理站
被告:
湖北金卉庄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2023-06-28
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鄂0902民初318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五储备资产管理局武汉管理站
被告:
湖北金卉庄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2023-06-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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