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闫洪彪
91650109568893403E
1047.71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开泰南路220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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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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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采取集中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其他
未采取集中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01-03
乌环罚决〔2023〕SM-03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未采取集中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3.62
36200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01-03
乌环罚决2023SM-030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米水许决字(2024)006号
新标准
米东区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决定准予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排水许可证》的核发事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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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2029-02-26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水务局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新23民终1191号
被上诉人
-
8030.4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奇台县爱康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6530.4元,承担违约金1500元,合计8030.4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80元(新疆亿志鑫源公司预交),由被上诉人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07元,上诉人奇台县爱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5元(奇台县爱康公司预交),由上诉人奇台县爱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23元,被上诉人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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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6
2
合同纠纷
(2021)新2325民初1588号
原告
原告:
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奇台县爱康食品有限公司
32500
一、被告奇台县爱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5000元,承担违约金7500元,合计325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78元,奇台县爱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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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8
3
合同纠纷
(2021)兵06民终41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28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27708元,由上诉人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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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4
其他
(2021)新0109执1969号
被执行人
-
51904.1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存款51904.1元(其中案款51235.1元、执行费669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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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1)新0109民初271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50139.6
一、被告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赔偿残疾赔偿金48529.6元; 二、被告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400元; 三、被告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赔偿交通费210元; 四、被告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Y某某支付鉴定费560元。 以上合计5069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5元,由被告鑫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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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6
合同纠纷
(2019)新2325民初1707号
原告
原告:
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奇台县爱康食品有限公司
132700
准许原告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7元,由原告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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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7
其他
(2019)新01民终1328号
上诉人
-
113591.01
一、维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9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赔偿Y某某医疗费44885.67元(64122.38元×70%);第四项即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赔偿Y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932元(2760元×70%);第五项即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赔偿Y某某营养费1960元(2800元×70%);第六项即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赔偿Y某某交通费700元(1000元×70%)。 二、变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9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赔偿Y某某误工费13549.18元(19355.97元×70%)”为:“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赔偿Y某某误工费19542.08元(27917.26元×70%)”;变更第三项即“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赔偿Y某某护理费10961.14元(15658.77元×70%)”为:“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赔偿Y某某护理费20060.94元(28658.49元×70%)”。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7.78元(Y某某已预交),由Y某某负担728.50元。其余受理费819.28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79.28元,由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56元(Y某某已预交),由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49.7元(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连同判决款项,由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一并支付Y某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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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京0114民初6139号
原告
原告:
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836667
一、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713610元及利息(以71361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7日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二、原告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5年2月22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焊接H钢594.868吨,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焊接H钢594.868吨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3123057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5700元,由原告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39200元,由原告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65元;由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1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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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9
合同纠纷
(2019)新0109民初729号
原告
原告:
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奇台县爱康食品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19-02-26
10
承揽合同纠纷
米东民二初字第505号
被告
原告:
新疆良友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60
本案按原告新疆良友钢结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00元,邮寄费60元,合计1660元由原告新疆良友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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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0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新23民终1191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19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兵0601民初2364号
原告
原告:
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德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2020-04-10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新2325民初1707号
原告
原告:
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奇台县爱康食品有限公司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19-07-2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7)京0114民初6139号
原告
原告:
新疆亿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8-1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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