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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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 | 给予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60000 | 广州市荔湾区消防救援大队 | 2023-09-14 | 穗荔消行罚决字2023第0032号 | |
2 | 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 罚款:0.21(万元) | -- | 云浮市消防救援支队 | 2022-05-30 | 新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0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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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6201706140474 | -- | 企业变更登记 | -- | 2099-12-31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06201712150014 | -- | 企业变更登记 | -- | 2099-12-31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3 | 粤建许穗准﹝2024﹞4268号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发 |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延续 | 2024-01-17 | 2029-01-17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06201806260159 | -- | 企业变更登记 | -- | 2099-12-31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5 | 06202001070785 | 通知书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具体经营项目申报,章程备案 | 2020-01-17 | 2099-12-31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6 | 01201704280034 | -- | 企业设立登记 | -- | 2099-12-31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7 | 粤建许穗准﹝2023﹞3493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延续 | 2023-12-26 | 2028-12-22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粤建许质穗准﹝2023﹞5599号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 | 2023-11-20 | 2026-11-20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穗建筑许天﹝2023﹞571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延续 | 2023-12-29 | 2028-12-29 | 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 |
10 | 粤建许穗准﹝2024﹞4267号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发 |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延续 | 2024-01-17 | 2029-01-17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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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粤01民终270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35.47元,由上诉人P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4-04-12 |
2 | -- | (2023)粤0118民初2445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244889.01 | 一、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244889.01元工程款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以1244889.01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给原告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9元,由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3-04-14 |
3 | -- | (2023)粤0118民初2444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766045.28 | 一、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38371.07元工程款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以638371.07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给原告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质保金127674.21元及利息(利息以127674.21元为本金,从2021年2月20日起,以127674.21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
三、驳回原告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9元,由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3-04-1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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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法院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1-20 | |
2 | 地方法院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州市龢德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
3 | 地方法院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州市龢德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
4 | 地方法院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珠海翠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信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3-02-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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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粤0118民初327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
2 | -- | (2024)粤0118民初3466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3 | -- | (2024)粤01民终2709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4 | -- | (2024)粤01民终2709号 | 被上诉人 |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5 | -- | (2024)粤01民终2709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6 | -- | (2024)粤0112民初2498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百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
7 | -- | (2023)粤0106民初37152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H某某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
8 | -- | (2023)粤0106民初37152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H某某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9 | -- | (2023)粤0106民初37152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H某某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10 | -- | (2024)粤0118民初327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