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元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王绍国
913209027040984802
600万元人民币
广东省
盐城市青年中路12号1号楼4楼
江苏天元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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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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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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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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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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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新标准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1 月n 23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1 月n 23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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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室
2
盐国税一 许准字 〔2017〕 第1501 号
新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8 月n 03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8 月n 03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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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室
3
盐国税一许变更准字〔2018〕第177号
新标准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1 月n 23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1 月n 23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99-12-31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室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苏09执保123号之一
申请人
-
--
解除对江苏集云置业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盐城东进支行11×××88账户、中国农业银行盐城盐都支行10×××98账户、江苏银行盐城金穗支行12×××46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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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2
其他
(2017)苏09民终3190号
被上诉人
-
305162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13元,由上诉人江苏京环隆亨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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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3
其他
(2016)苏0921民初第2288号
原告
-
2571630.7
一、被告江苏京环隆亨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天元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控制跟踪服务费、工程造价咨询费计2571630.7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12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驳回原告江苏天元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江苏京环隆亨纸业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18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865元,由江苏天元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289元,由江苏京环隆亨纸业有限公司负担32576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京环隆亨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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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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