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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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渝0237民初2837号 | 原告 | 原告: 巫山县官阳镇人民政府 被告: T某某 | 10000 | 准许巫山县官阳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巫山县官阳镇人民政府负担 ...更多 | 2020-08-27 |
2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渝0237民初2833号 | 原告 | 原告: 巫山县官阳镇人民政府 被告: C某某 | 10000 | 准许巫山县官阳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巫山县官阳镇人民政府负担 ...更多 | 2020-08-27 |
3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渝0237民初2834号 | 原告 | 原告: 巫山县官阳镇人民政府 被告: H某某 | 10000 | 准许原告巫山县官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巫山县官阳镇人民政府负担 ...更多 | 2020-08-27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渝0237民初1940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巫山县官阳镇人民政府 | 3000 | 一、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赔偿原告H某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生活费等共计59577.55元。
二、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赔偿原告H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2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28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负担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7-02-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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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8)渝0237民特127号 | 原告 | 原告: 巫山县官阳镇人民政府,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2018-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