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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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组对该公司位于福鼎市龙安开发区杨岐村牙基自然村的福鼎市店下龙安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危险废物储存间内一桶废液未粘贴危险废物标识;2.次氯酸钠加药房有四桶废液桶未及时转移至危险废物储存间;3.2022年1月份危险废物台账未记录2022年以前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及产生量;4.该公司负责的福鼎市店下龙安污水处理厂自2019年投入运行后至今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更多 | 针对该公司危险废物储存间内一桶废液未粘贴危险废物标识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的这桶废液刚从在线监控室转移至危险废物储存间并放置在托盘内,经执法人员现场指出后,8月5日提交整改说明和照片,已补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属于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附件2首违不罚情形清单“3.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等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针对该公司四桶废液桶堆放在次氯酸钠加药房,未及时转移至危险废物储存间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次氯酸钠加药房(原作危废储存间)无其他杂物,未及时转移至隔壁的危废储存间,废液装在桶内未造成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经现场检查后,8月5日提交整改说明和照片,已将次氯酸钠加药房内的四桶废液转移至危险废物储存间,属于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指出后立即改正,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附件2首违不罚情形清单“4.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等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针对该公司未如实填报危险废物台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十六)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60000元;针对该公司负责的福鼎市店下龙安污水处理厂自2019年投入运行后至今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30500元。 ...更多 | 160000 |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 2022-11-18 | 闽宁环罚〔2022〕1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