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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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鲁0306民初634号之二 | 原告 | 原告: 淄博惠润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杰畅丝绸印染有限公司 | 42080 | 准许原告淄博惠润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2.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782.00元,两项共计1634.00元,由原告淄博惠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4-20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鲁0306民初634号 | 申请人 | - | 80000 | 一、查封申请人淄博惠润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CX小型轿车一辆及担保人淄博大染坊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CXX、鲁CXXX小型轿车两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州杰畅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原名湖州美欣达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82.00元,由申请人淄博惠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4-05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508执239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6-12-08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508民初4284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惠润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盖特丝绸有限公司 | 17086.5 | 被告苏州盖特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惠润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7086.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76。 ...更多 | 2016-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