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社会福利保温材料厂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苏明晨
91370304164293903B
119万元人民币
-
博山区蕉庄村西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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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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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鲁0304民初1609号之一
被申请人
-
--
解除被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蕉庄耐火材料厂、淄博市博山大江工贸有限公司、博山社会福利保温材料厂、Z某某、S某某、S某某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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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2
合同纠纷
(2021)鲁0304民初1609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市博山区蕉庄耐火材料厂,淄博市博山大江工贸有限公司,博山社会福利保温材料厂,朱增峰,孙即江,苏明晨
173342.1
一、被告淄博市博山区蕉庄耐火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罚息23342.10元(截至2021年3月21日,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7025%计算); 二、被告淄博市博山大江工贸有限公司、博山社会福利保温材料厂、Z某某、S某某、S某某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淄博市博山大江工贸有限公司、博山社会福利保温材料厂、Z某某、S某某、S某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市博山区蕉庄耐火材料厂追偿。 四、驳回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2.00元,由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被告淄博市博山区蕉庄耐火材料厂、淄博市博山大江工贸有限公司、博山社会福利保温材料厂、Z某某、S某某、S某某负担3767.00元。诉讼保全费1470.00元,由被告淄博市博山区蕉庄耐火材料厂、淄博市博山大江工贸有限公司、博山社会福利保温材料厂、Z某某、S某某、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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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3
合同纠纷
(2021)鲁0304民初1609号
被申请人
-
19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蕉庄耐火材料厂、淄博市博山大江工贸有限公司、博山社会福利保温材料厂、Z某某、S某某、S苏明晨银行存款19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蕉庄耐火材料厂、淄博市博山大江工贸有限公司、博山社会福利保温材料厂、Z某某、S某某、S某某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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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鲁0304民初491号之一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博山社会福利保温材料厂
5252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00元、申请费990.00元,均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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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0304民初1609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市博山区蕉庄耐火材料厂,淄博市博山大江工贸有限公司,博山社会福利保温材料厂,Z某某,S某某,S某某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1-09-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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