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俞栋
913302827723048721
5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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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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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有效磷实测14.86%,不符合GB/T15063-2020中标明值要求(≥15.5%),有效磷低于登记标准不足5个百分点,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同上)、且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及《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序号3关于“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规定,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8000.00元(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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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慈溪市农业农村局(市渔业局)
2022-08-18
慈农(肥料)罚决〔2022〕第36号
2
--
其他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由于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2019/04/22的烯草酮乳油检测的实际有效成分质量分数为13.0,是该农药产品质量标准GB/T22615-2008有效成分质量分数下限24.7(26.0-1.3)的52.6%,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同上)、《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及《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3经营劣质农药之规定,当事人在本案中属“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70%(含70%)但高于下限30%”的情形,依照“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的240克/升烯草酮乳油农药产品;由于当事人在本案中没有从轻、从重情节,且已无该产品的库存,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75.00元;2罚款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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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浙江省慈溪市农业局(慈溪市海洋与渔业局)(慈溪市林业局)
2020-12-24
慈农(农药)罚〔2020〕37号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282民初2803号
原告
原告:
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455160
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货款227580元及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2275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5192元,减半收取计2596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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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282执273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27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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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82执恢1446号
申请人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282执恢1446号案件执行完毕
2020-09-1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82执199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19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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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82民初4411号
原告
原告:
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401338.96
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化肥货款345100元及利息38651.20元、农膜款17587.76元,合计401338.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320元,减半收取计3660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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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82执825号
申请人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282执825号案件执行完毕
2020-03-2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282民初13422号
原告
原告:
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52230
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化肥款52230元。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计553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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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282民初601号
原告
原告:
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639278.7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货款621665.70元、农膜款利息17613元,共计63927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二、驳回原告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247元,减半收取计5123.50元,由原告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负担43.50元,被告W某某负担50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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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5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6)0282民初601号
原告
原告:
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639278.7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货款621665.70元、农膜款利息17613元,共计639278.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二、驳回原告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247元,减半收取计5123.50元,由原告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负担43.50元,被告W某某负担50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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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5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4)甬慈执民字第6423-1号
申请人
-
--
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4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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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5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282民初2803号
原告
原告:
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04-1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82民初4411号
原告
原告:
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07-0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82民初4411号
原告
原告:
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06-2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82民初4346号
原告
原告:
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05-2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282民初13422号
原告
原告:
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9-12-2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00196号
原告
原告:
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0-08-03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00014号
原告
原告:
慈溪市兴合农资配送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0-01-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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