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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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1)鲁0323民初1671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明辉商贸有限公司 | 1000 | 一、被告山东明辉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享有的编号为EP-114445735、EP-023203966、EP-021926878的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删除EP-114445735、EP-023203966、EP-021926878号涉案摄影作品。
二、被告山东明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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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2021)鲁0323民初1671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明辉商贸有限公司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