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鼎邦经贸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王奎
913703036693256671
3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南营路西首圣博亚汽修院内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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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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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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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391执保1555号
申请人
-
2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诺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世杰、Y某某的银行存款1万元。二、如被申请人青岛诺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世杰、Y某某的银行存款不足1万元,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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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21执保802号之一
申请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捷通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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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3
其他
(2022)鲁0321执保802号
申请人
-
55950
对被执行人山东捷通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95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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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21民初1530-1号
申请人
-
55950
对被申请人山东捷通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95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其他产权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79元,由申请人淄博鼎邦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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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5
保险纠纷
(2019)鲁0391民初2049号
被告
原告: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被告:
L某某,王奎,淄博鼎邦经贸有限公司
120000
一、被告L某某支付原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垫付赔偿款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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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391执1029号
申请人
-
--
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9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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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鲁0391民初1082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J某某,Z某某,D某某
被告:
王奎,淄博鼎邦经贸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120000
被告信达财险淄博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D某某、J某某、Z某某、D某某各项损失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信达财险淄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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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391执1194号
申请人
-
--
先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淄博鼎邦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9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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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391民初1275号
原告
原告:
淄博鼎邦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晟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3207.2
一、被告山东晟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鼎邦经贸有限公司货款111603.6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1603.6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的经济损失; 二、驳回原告淄博鼎邦经贸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6元,由被告山东晟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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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5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391执保228号
原告
原告:
淄博鼎邦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820000
一、冻结被告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0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41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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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淄博鼎邦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Y某某,青岛诺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7-1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21民初1530号
原告
原告:
淄博鼎邦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山东捷通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桓台县人民法院
2022-05-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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