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杨氏商贸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杨军
91370302727543161G
500万元人民币
-
淄川华洋北首185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8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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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7)鲁03民初150号
被告
原告:
烟台Z某某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淄川区般阳永兴商店,淄博杨氏商贸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烟台Z某某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烟台Z某某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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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2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7)鲁03执413号
被执行人
-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川花纸巷永兴超市、L某某、淄博杨氏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川花纸巷永兴超市、L某某、淄博杨氏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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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8
3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5)淄民三初字第280号
被告
原告: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淄川花纸,淄博杨氏商贸有限公司
5000
一、被告淄川花纸巷永兴超市、淄博杨氏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淄川花纸巷永兴超市、淄博杨氏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淄川花纸巷永兴超市、淄博杨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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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4
4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5)淄民三初字第279号
被告
原告: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淄川区般阳永兴商店,淄博杨氏商贸有限公司般阳分公司,淄博杨氏商贸有限公司
5000
一、被告淄川区般阳永兴商店、淄博杨氏商贸有限公司般阳分公司、淄博杨氏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淄川区般阳永兴商店、淄博杨氏商贸有限公司般阳分公司、淄博杨氏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淄川区般阳永兴商店、淄博杨氏商贸有限公司般阳分公司、淄博杨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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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2)鲁03民终4492号
上诉人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31
2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淄博杨氏商贸有限公司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2022-09-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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