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91360681571163356N | 设立通知书 | 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教学设备、机电设备、五金交电、计算机、计算机配件、办公耗材、办公自动化设备、厨房用具、家具、玩具、服装制造销售;百货、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兼零售;贸易代理;软件开发及经营;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安防监控设备安装;日用电器、办公设备、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维修、批发;摄录像设备、体育用品及器材、农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智能化安装工程、安全系统监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网络布线、包装装潢、电线电缆、电动工具、仪器仪表、LED、显示器、音响安装服务;建筑装饰业、园林绿化工程、策划创意、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业、租赁业、仓储业(化学危险品除外);技术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1-03-24 | 2099-12-31 | 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360681210010853 | -- | 允许经营 | -- | 2099-12-31 | 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7)赣0681执53号 | 申请人 | - | 8848 | 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收入人民币8848元及延迟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变价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8-1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赣0681民初1565号 | 原告 | 原告: 贵溪市立合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 | 8848 | 由被告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贵溪市立合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88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