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7)新0204民初251号 | 原告 | 原告: 克拉玛依塔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34000 | 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克拉玛依塔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34000元。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29 |
2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7)新0204民初250号 | 原告 | 原告: 克拉玛依塔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克拉玛依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467374.33 | 一、被告新疆克拉玛依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克拉玛依塔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458333.33元。
二、被告新疆克拉玛依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克拉玛依塔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9041元。
案件受理费4155元,由被告新疆克拉玛依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4)新2327民初847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新疆塔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2024-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