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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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700048936 | -- | 批发及零售:家具、床上用品、窗帘、灯具。 | -- | 2099-12-31 | 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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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1622民初248号 | 原告 | 原告: 龙川县红满堂家具广场 被告: L某某 | 32800 | 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川县红满堂家具广场支付货款32800元、逾期支付货款利息(以32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4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