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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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广州市新帝缘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加华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龙湖路10号之二(可作厂房使用)
本局于2018年04月10日对当事人广州市新帝缘车业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涉嫌构成六个月未开业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截止1年3月,当事人未报送2015年和2016年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证据二:
证据三:
对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向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更多 | -- | -- |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8-05-25 | 穗花工商处字〔2018〕1117号 | |
2 | 一、被告广州市新帝缘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大汇电动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8403元。二、被告广州市新帝缘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大汇电动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违约金(从2016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所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率24%计算)。三、被告彭加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列债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更多 | -- |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18-05-14 | --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18-05-14 | -- | |
4 | 法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法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2016-05-02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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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11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都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05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都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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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津0110执20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8)津0110执2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4-2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津0110民初3615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大汇电动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新帝缘车业有限公司,彭加华 | 338403 | 一、被告广州市新帝缘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大汇电动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8403元。
二、被告广州市新帝缘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大汇电动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违约金(从2016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所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率24%计算)。
三、被告P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列债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98元,由被告广州市新帝缘车业有限公司负担、P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18 |
3 | 其他 | (2016)湘0302执464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终结本院(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新帝缘车业有限公司、P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桑顿新能源有限公司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7-0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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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广州市新帝缘车业有限公司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17-08-27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广州市新帝缘车业有限公司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17-05-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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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津0110民初3615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大汇电动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广州市新帝缘车业有限公司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17-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