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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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鲁03民终1985号 | 被上诉人 | - | 640661.25 | 一、维持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
三、变更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W某某、Y某某1、Y某某2、Y某某3、Y某某、S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丧事误工费、车损、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384396.75元[(833520元+34732.50元+2000元+5000元+65000元+5000元+336070元)×30%];
四、被上诉人青岛双旺达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W某某、Y某某1、Y某某2、Y某某3、Y某某、S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丧事误工费、车损、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128132.25元[(833520元+34732.50元+2000元+5000元+65000元+5000元+336070元)×10%],扣除已经支付的20000元,被上诉人青岛双旺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W某某、Y某某1、Y某某2、Y某某3、Y某某、S某某108132.25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W某某、Y某某1、Y某某2、Y某某3、Y某某、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65元,由被上诉人青岛双旺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933元,被上诉人W某某、Y某某1、Y某某2、Y某某3、Y某某、S某某负担1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63元,由被上诉人青岛双旺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8-12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鲁0323民初241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Y某某1,Y某某2,Y某某3,Y某某,S某某 被告: Y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双旺达物流有限公司 | 3199174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Y某某1、Y某某2、Y某某3、Y某某、S某某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车损2000元,共计11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Y某某1、Y某某2、Y某某3、Y某某、S某某死亡赔偿金833520元、丧葬费34732.50元、交通费2000元、丧事误工费5000元、车损6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6070元,以上计款1281322.50元的40%,计512529元;
三、被告青岛双旺达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Y某某1、Y某某2、Y某某3、Y某某、S某某鉴定费5000元的40%,计2000元;
四、原告W某某、Y某某1、Y某某2、Y某某3、Y某某、S某某于保险公司理赔款收到时返还被告青岛双旺达物流有限公司20000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W某某、Y某某1、Y某某2、Y某某3、Y某某、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0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被告青岛双旺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4933元,原告承担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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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鲁03民终1985号 | 被上诉人 | -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1 |